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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加强全产业链管理

发布于:2021-01-15

1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提出加强稀土行业全产业链管理:

一是流通方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非法开采、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第十一条)。

二是在综合利用方面,鼓励和支持使用环境友好型技术和工艺回收含稀土二次资源,禁止综合利用企业以含稀土二次资源以外的稀土产品为原料从事冶炼和分离生产活动(第十二条)。

三是在产品溯源管理方面,规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海关、税务等部门建立稀土产品溯源信息系统。稀土矿山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和稀土金属冶炼企业应当将生产销售数据及其包装和发票信息录入追溯信息系统(第十四条)。

第四,在进出口管理方面,规定进出口稀土产品的企业应遵守对外贸易、出口管制等法律法规(第十五条)。

第五,国家实施稀土资源和稀土产品战略储备(第十六条)。

关于 《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的说明

《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为了依法规范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的生产经营秩序,有序开发利用稀土资源,促进稀土产业优质发展而起草的。解释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产业安全的需要。稀土不仅是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也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中国是稀土资源大国,在稀土生产和利用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快制定《条例》,从法律上明确各种稀土管理制度,有利于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战略资源产业安全。

二是要依法规范稀土生产经营秩序。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私人挖掘和非法开采、破坏性开采、计划外和非计划生产、稀土产品非法交易、生态环境破坏和生产经营秩序混乱等问题,迫切需要制定覆盖稀土整个产业链的综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需要完善稀土管理体系。稀土产业涵盖采矿、冶炼分离、储存、产品流通、二次利用、进出口等多个环节。涉及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海关等多个部门。急需制定《条例》,依法建立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管理体系。

二、立法的总体思路

一是坚持保护第一。稀土对传统产业转型、新兴产业发展和国防科技工业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必须予以特别保护,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应当实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批。二是坚持源代码控制。建立了稀土矿冶分离全指标管理体系。三是坚持全产业链管理。规范稀土产业链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销售和流通,确保稀土产业安全、绿色、可持续发展。四是注重系统融合。做好矿产资源管理、环境保护、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备案、进出口管理等法律法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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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投资建设稀土开采项目或者稀土冶炼分离项目,应当按照《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建立稀土矿冶分离总量指标管理体系。三、 《条例》 的主要内容,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和自然资源部门研究制定稀土开采总量指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指标,经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八条)。一是

院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总量指标,综合考虑有关因素,确定总量指标使用方案(第九条)。三是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总量指标使用方案实施稀土开采或者冶炼分离(第十条)。

(四)加强稀土行业全产业链管理。一是流通方面,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销售非法开采、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第十一条)。二是综合利用方面,鼓励和支持利用环境友好的技术、工艺,对含有稀土的二次资源进行回收利用,禁止综合利用企业利用含有稀土的二次资源以外的稀土产品作为原料从事冶炼分离生产活动(第十二条)。三是产品追溯管理方面,规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海关、税务等部门建立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稀土金属冶炼企业应当将生产、销售数据及其包装、发票信息录入追溯信息系统(第十四条)。四是进出口管理方面,规定稀土产品进出口企业应当遵守对外贸易、出口管制等法律法规(第十五条)。五是国家实行稀土资源地和稀土产品战略储备(第十六条)。

(五)强化监督管理。一是加强日常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海关、市场监督、税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等企业的监督管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第十七条)。二是赋予监管部门必要的监管手段,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扣押有关稀土产品及设备、查封生产或者销售稀土产品的场所的行政强制措施(第十八条)。

(六)明确法律责任。对违反总量指标使用方案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以及非法购买、销售稀土产品、违反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管理、擅自动用稀土储备、妨碍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七条)。

标签: 稀土 产品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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