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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禁不止!又见经纪人员被罚款 实际为客户申请证券认购.警告不要再碰红线

发布于:2020-12-07

近日,新疆证监局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员工出具警示函,原因是该员工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的行为。

客户的“营业账户”,包括办理开户、销户、转账、证券认购、交易或资金存取、转账、查询等。一直是证券公司营业部员工禁止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此类情况屡禁不止。

深湾宏源西部证券员工被发出警告信

新疆证监局官网显示,张某某在神湾宏源西证券阿克苏东街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从事客户证券认购工作。这种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

根据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张某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证券基金运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积极识别和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在证券业,因“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而被罚款的情况屡见不鲜。今年4月,广东证监局挂了一个关于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廖某为光大证券东莞云和东一路证券营业部员工,任职期间担任证券认购客户。

当时广东证监局认为该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根据《暂行规定》第24、26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

券商中国记者查询《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发现证券经纪人不应该有九种行为。九种禁止行为中,第一种是“不办理开户、销户、转账、证券认购、交易或资金存取、转账、查询等。为顾客”。

代表客户认购证券不代表客户理财

值得说明的是,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并不是“代客户理财”那么一回事。“代客户理财,一般是指证券从业人员因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而代其买卖证券,决策和操作由客户经理作出,并往往同意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这种行为会受到更严重的惩罚。”深圳某大型证券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告诉记者。

在此之前,有一个特例。2016年9月2日,时任阜阳海通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的费接受李墨杰的委托,以12元左右的价格出售在阜阳华安证券营业部账户中开立的新三板股票“星光珠宝”,并获得相关账户信息和交易密码。

之后,陈某飞根据前述委托,多次在海通证券富阳营业部的电脑和手机上登录“李墨杰”的账户,并多次下无交易指令。但2016年9月23日,由于误操作,20万股“星光珠宝”被卖出,以0.01元的低价卖出。陈某飞为李某某办理证券交易,没收违法所得。

安徽省证监局责令陈某飞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由于客户缺乏在新三板交易的经验,飞作为证券经纪人,私自接受客户的委托,以相对固定的价格对其账户内的证券进行操作和销售,但并未做出交易决策,实际上是由于操作失误而做出交易,不属于上述涉及交易决策的“代客户理财”的传统行为。所以案件的处罚依据是《条例》而不是《证券法》。

不论是“代客理财”还是“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而赢得客户信任的方式终究不长久,也提醒证券从业人员不应存在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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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证券 营业部 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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