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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谈蚂蚁:建议各互联网平台尽快自查整改

发布于:2021-01-01

近日,中央财政管理四部委再次约谈蚂蚁集团,公布了重点内容。强调的突出问题和整改要求,既有个别性,也有普遍性。建议各互联网平台尽快进行自查整改。特别是涉及网上小额贷款、保险、理财、信托等业务的机构更要注意,监管部门稍后会安排检查。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近期媒体关注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题1:近期有报道称一些银行互联网存款产品从互联网平台上纷纷下架,受到广泛关注,请问银保监会对此有何看法?另外,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了半年左右,情况如何?

答:商业银行推广网上存款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但是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潜在的风险。特别是商业银行与非自营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销售存款存在合规管理不到位、风险管理不到位、消费者保护不到位等问题。银监会支持商业银行在审慎经营、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展网上存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第一,坚持法律法规。无论是线下存款还是网上存款,商业银行都要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 《储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第二,加强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提高负债稳定性,有效识别、监控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第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业银行在开展存款业务时应加强销售管理,不得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近日,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起草了规范商业银行网上个人存款业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以问题为导向、有序规范、风险防控的思路,促进该业务稳步健康发展,相关信息将适时向社会公布。

此外,为支持商业银行实施普惠金融,满足居民和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引导商业银行合规审慎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防控风险,银监会于2020年7月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号文件。《办法》明确小短期互联网贷款原则,设定个人消费信贷授信额度,防范居民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从资金使用、贷款支付、风险数据和模型、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

《办法》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合作机构管理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包括:一是对合作机构进行严格的准入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实行分层分类列表管理,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审慎选择合作机构。二是明确合作协议的内容。合作协议应体现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明确合作范围、操作程序、各方权利与责任、收益分配、风险分担等事项。三是压缩银行自身风险管理的主要责任。要求商业银行独立实施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险控制环节,核心风险控制不得外包给合作机构。此外,对于与合作机构共融资贷款的业务模式,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将与合作机构共融资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对单笔贷款投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

自《办法》实施以来,银监会及时督促和指导商业银行依法加强整改落实

答:近年来,一些互联网平台推出了在线小额信贷业务,在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公司治理不完善、利用数据垄断谋取特殊利益、诱导过度借贷、融资杠杆过大等问题。

近日,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已公开发布《办法》,总体原则和方向已基本确定。我们会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适时发布。

网络小额信贷机构要按照《办法》的总体要求和精神做好自查整改。一、自查自纠违规行为。自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积极纠正和处理。二是规范整顿业务。按规定开展贷款援助和联合贷款,符合出资比例的有关要求。禁止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和长期借款。依法对外融资,将融资杠杆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第三,把握力度和节奏。新业务要按照新的方法和精神开展,现有业务要稳步有序整改。第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增加客户融资成本,不降低客户服务质量和标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问题2:对于当前互联网平台开展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请问下一步有什么监管方面的考虑?

答:2020年12月14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办法》号,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保险服务实体经济和民生水平。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发布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得到了业内和业外的良好反响。普遍认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落实了中央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有利于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促进保险业供给侧改革,促进保险业优质发展。

《办法》不仅可以防范商业风险,还可以促进行业创新。具体来说:一是明确业务性质,明确对特许经营的要求,有效规范经营行为。第二,规范营销宣传,防止误导销售,帮助消费者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三是细化服务标准,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四是提出针对性要求,规范互联网企业保险代理业务。第五,清理负面清单,消除灰色地带,打击非法经营。《办法》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设定了一个过渡期,要求保险机构根据对比进行整改,确保业务和市场的平稳过渡。

下一步,银监会将抓紧宣传培训,开展执法检查,宣传《办法》的有效性。跟踪研究互联网保险领域的新问题,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及时出台配套政策,逐步构建立体的互联网保险体系,促进互联网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问题3:前段时间,银保监会出台了 《办法》 ,请问下一步银保监会对于互联网保险监管还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数字经济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改变着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金融领域的数字转型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扩大了金融服务覆盖面,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提高了风险防控水平。与此同时,金融数字化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网络安全、市场垄断、数据所有权不清、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影响市场公平和金融稳定。对于金融科技的发展,银监会始终坚持鼓励创新、坚持底线的态度

第一,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金融创新必须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方便人民生产生活,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坚持为实体经济和人民服务的本质要求,把金融技术作为推动国内外双循环的重要力量。

第二,严格执行监管。所有金融活动必须依法全面监管,持证经营,坚决制止非法监管套利。可以有一定的过渡期,但大方向不会变。我们要坚决鼓励公平竞争,有力打破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及时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伪创新”、“乱创新”,对各种违法行为“零容忍”。

第三,各种科目一视同仁。依法保护产权,促进创业,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依法平等保护国有、私营和外资企业的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依法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公平监督和维护公平竞争。

第四,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要妥善处理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确保金融创新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牢牢把握不存在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我国金融技术应用普遍走在世界前列,在法律法规和风险监管方面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对于金融科技监管,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原则,贯彻法治精神,完善监管体系,弥补制度缺陷,不断适应金融数字化转型发展趋势,增强监管措施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问题4:近年来,金融领域数字化发展较快,许多互联网平台企业都开展了类似的小贷、保险、理财等业务,请问监管部门持什么态度?如何加强制度建设?

答:公司治理效率低下确实是中国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风险事件的主要来源,尤其是在许多中小机构。主要问题是:一是部分国有事业单位党建工作被白白削弱,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未能实现有机融合。二是部分机构股权结构不透明,股权持有和隐形股东问题更加突出,股东行为越位错位。一些大股东直接干预机构运营,幕后操纵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通过非法关联交易转移利益,任意侵占机构利益。第三,董事会运作不规范,部分非执行董事无法、害怕或不愿意履行职责,少数董事严重缺乏独立性和专业性。第四,信息披露不规范,包括消费者在内的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不足。

银监会高度重视公司治理监管,坚持将完善公司治理作为推动银行业和保险机构加强风险防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针对当前公司治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今年银监会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发布《办法》,系统提出三年内公司治理监管改革蓝图,按照标本兼治、分类落实政策、统筹规划的原则规划各项重点任务。

第二,加快弥补公司治理和监督制度的缺陷。研究制定银行和保险机构可以遵循的统一的公司治理标准。针对大股东行为、关联交易、薪酬扣除、董事和监事绩效评价等关键问题,分别制定了专项监管规定。已建立

下一步,在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指引下,中国保监会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继续深化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的有机结合。加强对股东行为的监管和违规关联交易的整改,规范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治理主体的履职行为,严格信息披露,加强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推动银行保险业率先实施03010

问题5:今年以来银保监会稳步推进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处置。有观点认为,这些机构风险的主要根源在公司治理。请问银保监会是如何推动金融机构加强公司治理的?

答:非法集资是典型的“无证驾驶”行为。近年来,互联网已成为非法集资滋生和蔓延的关键领域。打着金融科技和金融创新旗号的各种非法集资时有发生,更具欺骗性和隐蔽性,风险扩散更快,危害更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一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主动,坚决整改,成效显著。

一是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地方党委和政府把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承担主要责任,地方领导班子工作机制实现了省、市、县三级全覆盖。行业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多方联动、联合管理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第二,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2020年12月21日,《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作为第一部专门规范非法集资防治处置的行政法规,对于将非法集资防治处置纳入法制化轨道,特别是赋予地方政府权力,加强行政处置,形成合力,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重大潜在风险得到有效化解。各地果断查处了“集团贷网”、“林山金融”、“新和部”、“文上贷”等互联网重大非法集资案件。2018年以来,全国共打击处理非法集资案件1.5万余起,涉案金额1.1万亿元。一些多年积累的隐患得到稳步化解,一批积案得到有序处理。

四是“以网治网”的监测预警体系初步形成。《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编制发布,建立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清理违法广告信息266万余条,初步形成线上线下联合防控“重围”。

第五,人们的风险防范意识不断增强。连续八年组织预防非法集资宣传月,品牌效应不断凸显。连续三年在央视黄金时段、高铁地铁等移动媒体、新媒体投放公益广告,提高群众对非法集资的警惕性和歧视性。

集中整治后,赢得了打击非工作岗位的战略主动权,非法集资风险总体可控,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根除非法集资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打赢持久战,也要打赢硬仗。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保持对各种“无证驾驶”的高压严打。二是抓住《条例》实施契机,落实各方责任,加强行政处置,推进关口前移,实现早打。第三,加强科技赋权,加快国家监测预警网络建设。第四,要依靠群众防治群众,引导群众抵制和采取

答:根据美国国内法,美国单方面对我国公民和法律实体实施制裁,违反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主权不能谈判,核心利益不能妥协。我们永远不会承认或接受这一点。美国的所谓制裁在mainland China或香港特别行政区都没有法律效力。我们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坚决支持金融机构依法经营,为包括香港和内地公民在内的所有客户提供公平、优质的金融服务。

一年来,我们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一批新引进的外资机构纷纷登陆银行业、保险业,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美资机构,也有设立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的。中美在金融领域的合作非常广泛,两国的企业和人民都从中受益匪浅。稳定的中美关系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期待。我们希望美方同舟共济,秉持不冲突、不对抗、相互尊重、合作共赢的精神,推动中美关系健康发展,共同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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