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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新规的败笔:对造假没有零容忍?
红周刊 作者 | 胡东辉
12月14日晚,沪深两市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多项规则,并发布相关规则征求意见修订稿(以下简称“退市新规”)征求公众意见。看完觉得既有进步也有退步,最大的退步就是增加了对财务造假的容忍度,还设置了一个允许财务造假的量化指标,比较大,比较难理解。
连续三年财务造假也容忍
我们先来看看相关的新规定。在财务舞弊退市判断标准方面,“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连续三年虚增净利润金额超过本年度年报披露净利润的100%,三年虚增净利润总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者连续三年虚增利润额每年超过当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00%,三年虚增利润总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者连续三年,资产负债表各科目的虚假记载总额每年超过当年年报披露净资产的50%,且三年累计的虚假记载总额达到10亿元以上(如果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为负数,则以绝对值为计算依据)。
看到这个量化指标,人们几乎不敢相信。弄虚作假是欺诈,但退市新规将欺诈分为三、六、九等。只要画的红线没有越过,公司就不会退市。更不可思议的是,新的退市规定还允许公司连续三年进行财务造假,只要造假金额每年不超过当年年报披露净利润的100%,就不会退市。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公司的年净利润是3亿元,那么这个公司每年可以有3亿元的诈骗金额。九亿元的净利润三年就可以膨胀。只要三年虚增的净利润不超过10亿,就没有退市的恐惧。连续三年财务造假,公司一定有多主观多恶意?这种公司不退出市场,不就是在鼓励财务造假吗?
《会计法》 明文禁止财务造假
“不做假账”是财务会计的基本职业道德。没想到这么多年过去了,连不做假账的底线都守不住,却公然留出一定的做假账空间。在这个空间里,公司可以自由造假而不受退市处罚。这不是一个巨大的倒退吗?这给公司和财务人员发出了一个极其错误的信号。金融诈骗再也不能容忍了。如果把握到一定程度,适度的财务造假不会产生严重的后果。是可以容忍的,是不能容忍的?这是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
《会计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授意、指使或者强迫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用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还是很多的,没有一条是允许一定金额内做假账的。然而,新的退市规则给了财务造假“空间”,这是不可思议的。
说好的“零容忍”丢掉了?
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2020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上的讲话中表示,要对金融欺诈等恶性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要重拳出击,重典出击,坚决杜绝害群之马,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出人意料的是,新的退市规则不再对财务造假“零容忍”,而且给出了对财务造假容忍的量化指标。这是怎么回事?按照这样的发展,未来会不会出现越来越多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那些不造假的上市公司会觉得被骗吗?坚持不做假账的财务人员会因为老板不满意而失业吗?这不是劣币驱逐良币吗?
新的退市规则出现这种情况,是需要加大退市力度还是减少退市力度?如果要加大退市力度,怎么能在财务造假上打这么大的洞?这只能让人觉得新的退市规定其实并不希望这些假公司退市。更严重的问题是会造成很大的混乱,淡化财务造假的危害性。现在看来,新退市规定制定者的思路相当混乱,可能是因为他们现在容忍亏损公司上市,认为也应该增加对财务造假的容忍度。快醒醒!假就是假,不会因为中度欺诈而改变财务欺诈的违法性质。因此,必须废除相关规定,对财务舞弊保持“零容忍”。
(本文已刊发于12月19日 《红周刊》 ,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不代表 《红周刊》 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