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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架上查获10瓶过期饮料罚款5.5万元 超市经营者:不能接受 太重
现代快报讯(记者孙宇春,张煜雯/图片)“10瓶汽水价值25元。我们超市没有及时拆除,却被罚款55000元。是不是太重?”近日,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某超市经营者向现代快递96060热线反映,该超市因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过期苏打水上架销售,被依据《食品安全法》罚款5.5万元,据说是底线处罚。经营者质疑处罚过重,认为按照苏州的类似做法,不应该这样处罚。对此,扬中市市场监督局认为,镇江市没有出台类似法律法规减轻苏州市行政处罚,增加食品安全领域违法成本是《食品安全法》立法的初衷。
扬中市市场监督局出具的处罚决定书对嘉润超市处以没收过期食品5.5万元罚款
事实:10瓶饮料过期,超市被罚55000元
12月14日下午,《现代快报》记者赶往镇江扬中市信阳北路嘉润超市。在大约200平方米的超市里,货物堆得满满的。销售饮料有7个货架,各种饮料摆放有序。
据该超市老板黄介绍,今年6月1日,市场监管人员前往超市检查,发现货架上有过期汽水,于是该超市被立案调查,11月5日,扬中市市场监督局发布处罚决定,通过没收过期商品对该超市处以5.5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下达已经一个多月了,已经过了缴纳罚款的期限,但是到现在超市还没有缴纳罚款。“我接受不了,太重了!”
嘉润超市饮料架,冰红茶外侧被发现是过期汽水的存放位置
据了解,这几款汽水都在一个盒子里,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8日,常温下保质期为12个月,检查时已过期近一个月。根据《扬中市市场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师洋建安子(2020)2-25号)的声明,当事人购买上述果味汽水饮料24瓶,购买价1.5元/瓶,销售价2.5元/瓶,已售出14瓶,超出保质期10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饮料价值25元。还发现当事人没有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果味汽水饮料,没有发现违法所得。
“疫情期间,生意很差。6月1日,生意比较好。当时雇了一个员工来补货。”黄之子介绍,当时货架比较空,工作人员将新商品放在货架内层,放在生产日期较长的外层,同时负责检查外层商品是否过了保质期。估计是忙的没顾上,最里面的架子上也没找到这批汽水。
嘉润超市最近流水一天两三千元
超市没有电脑管理系统。“需要输入每瓶饮料的生产日期,记录库存,工作量很大。”黄永权说他父亲通常看超市,他不懂复杂的计算机操作。但是他们很注重食品饮料的保质期,一般卖的时候看产品。
“拿这10瓶汽水来说,利润只有10元。即使是顾客买的,顾客也会发现,首先会影响超市的信誉;其次,一定要赔偿。即使我们输给客户十个,它也一定会赔钱。”黄永权说,超市经营者都知道过期的食品和饮料可以退还给供应商而不会赔钱。
“如果经常教,就会被认可。我们也是第一次被发现,我们应该
14日下午,《现代快报》记者前往扬中市场监督局。该局办公室主任陈建表示,当事人之前已经反映过了,他们也给予了答复,认为市场监管局依法受到了处罚。
扬中市市场监督局认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该条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价值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十倍至二十倍的罚款……”
陈建表示,《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实施,2015年修订,初衷是增加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成本,遏制食品安全领域案件的发生。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情节较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局方按照程序进行了案情讨论,认为经营者有义务核对商品的生产日期,经营者自身履行职责造成过期食品安全危害与减轻处罚不符。
据了解,根据今年1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没有行政处罚就是没有依法对具体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实施低于法定行政处罚下限的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类别和法定范围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范围的较低部分予以处罚。
黄永权在采访中指出,该超市受今年疫情和团购的影响,利润微薄,日均收入只有3000元左右。按照20%的毛利率,15万元的房租很难维持。对此,陈建表示,这种惩罚不是唯一的,如果你违法了,你必须承担后果。首先,市场监督局对经营者有日常培训,并履行了提醒义务。其次,这还是一个指导性问题。如果随意轻罚,很容易发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后果并不可怕的错误信息。
“况且执法人员压力很大。如果纪委部门因为执法不严被追究失职,谁会同情当时的公职人员?”不过,陈建也表示,虽然嘉润超市缴纳罚款已经过了规定的时间,但法律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天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没有必要对逾期缴纳罚款。
扬中市市场监管局:既是依法处罚,也涉及导向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今年苏州市发生了多起类似的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苏湖资建安子(2020)207号),2020年2月28日,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局对乐吉家超市进行了检查,发现过期面条2包,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和11月,案值2元。处罚决定是:没收两包面条,罚款300元,上缴国库。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姑苏市字建安子(2020)S046号),2月25日,姑苏区市场监督局白洋湾分局检查一家嘉乐森便利店时,发现32条小力士鱼肠、2包香锅调料、1包火锅底料已过期。根据电脑记录,上述食品过期都没有售出,一箱价值125.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但过期未售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商品价值较低,故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参照《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指导意见》,符合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五项(11项)。“涉案过期食品价值不足300元的;及时纠正、积极消除或减轻有害后果;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根据酌情处罚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罚款数额为该商品价值的10倍,最低300元”。姑苏市市场监督局没收过期食品,罚款1258元。
《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指导意见》于今年3月10日发布实施。据了解,镇江没有类似的法律法规。那么,苏州为什么会出台这样的指导意见,是否违背了上位法?
《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指导意见》挂在网上
他山之石:苏州市类似案件处以案值10倍罚款
12月16日,《现代快报》记者赶赴苏州市市场监督局。据了解,2020年2月和3月,苏州市市场监督局制定了《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 《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指导意见》,以应对疫情,优化经营环境。这两个规定是在《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的基础上,借鉴了上海、深圳、杭州等地的相关规定,最后通过对标并结合自己的一些经验总结出来的。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行政机关率先发布了这两个指导意见,明确了免罚轻罚71项,实现了挂牌上市。2020年以来,共办理相关案件2063件,减少罚款1.31亿元。
苏州市市场监管局监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国家角度来看,经营者不存在主观故意经营小过期食品的情况,根据是否首次违法、是否积极纠正、案件金额、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裁量。深圳有相关规定。《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要严格遵守市场监管重点领域的安全底线,对触及安全底线、危害人民生命财产、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此类违法行为不适用从轻处罚。但对于操作人员在日常生活中的暂时疏忽,以及非主观故意的轻微违法行为,执法既要有力,又要对温度敏感。
苏州市相关指导意见中涉及的食品安全执法是将《食品安全法》与《行政处罚法》相结合。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甚至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功的;(四)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此外,2020年1月,苏州市纪检监察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开涉企免罚清单的建议》号文件,提出执法人员在积极履行职责时,要实行容错纠错机制。
2020年3月,苏州市发布了454件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处罚的统一名单,并在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这些规定一方面是为了加强监管,规范行为;另一方面,他们是为了打消执法人员的顾虑,鼓励他们积极行动,更好地贯彻《行政处罚法》中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与此同时,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意见》也明确表示,所有免除处罚和从轻处罚的案件都要上报集体讨论,“这不仅是为了防止个别执法人员犯错和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也是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操作更加规范,处罚自由裁量权更加适当”。据了解,苏州市市场监督局还定期通报全市市场监管体系中自由刑和轻刑的典型案例,以规范和指导执法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