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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官也是二审法院副院长” 合适吗?

发布于:2020-11-21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截图。

“咸宁一审审判长是二审法院副院长”,最近引起社会关注。

据该报报道,近日,咸宁一宗涉黑案件的被告家属报告称,她的两个弟弟一审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但他们不批准判决,并提出上诉。然而,他们发现该案一审的主审法官是二审法院第一庭副庭长。

公开报道证实了这一点:今年6月30日,艾君被咸宁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之后,他去赤壁市法院担任党组成员和副院长。8月23日,作为一审审判长,审理了刘亚华、刘、刘亚舟的涉黑案件。对此纠纷,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一位工作人员回应称,“现在所有岗位法官都在办案,与他担任副院长无关。”

该事件一经报道,就引发了法律界的热烈讨论。一些法人认为,法官同时在下级法院和上级法院任职,可能会导致二审和终审制度被搁置,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影响上诉案件的公正性。对此,我认为有必要梳理事件的相关细节,明确案件的程序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的刑事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主要是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被告人在不服一审判决时可以通过上诉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同时也使上级法院能够行使指导和监督权,监督下级法院依法审判,公正司法。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侦查人员也应遵循回避制度。法官、检察官、调查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参与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并移送人民法院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不得担任本案法官。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加过本案审判的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法官,不得参加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从以上可以看出,如果法官与案件及案件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参与了案件的其他程序,就不应当参加案件的审理或者合议庭。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利益的转移,也是为了防止法官先入为主,产生认知偏差。

按照回避制度,即使指定主持案件的法官担任二审法院副院长,在案件上诉后也不太可能参加合议庭,更不要说主持了。这样并不影响当事人的上诉权,也没有两审终审制的架空。

有人担心,即使涉案法官审理的案件在上诉后没有分配给他的法院,由于他的副总统的间接影响,也很难保证他审理的案件得到公平对待。虽然这是一个合理的怀疑,但在对司法实践缺乏深入了解的情况下,也有一些猜测。

事实上,如今,法官在下级法院和上级法院“流动”的情况并不少见。然而,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例子支持二审终审制架空的情况。在终身司法责任制度的制约下,谁办案谁负责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随着庭审在网上直播,判决书在网上冲浪,“欺诈操作”的空间越来越小。

编辑:陈静实习生:潘玉杰校对:茜茜

标签: 法官 咸宁市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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